(1)要具有与生产装置的原料、商品、中间产品等所处理物料性能、数量、工艺特点、生产规模等相适应;
(2)一套生产装置,不管持续和间歇生产,均是由多种多台设备构成,因而规定化工设备彼此及与其他设备之间,设备及管路、闸阀、仪器、仪表、电器电路等之间需有可靠的协同性和适配性;
(3)规定化工设备对正常的温度、压力、流量、物料浸蚀性能等操作标准,在构造材质和强度需有足够的密封性能和冲击韧性。对可能发生的异常,甚至可能发生的极端标准需有足够的承受和预防、紧急和处置能力;
(4)不论是持续或间歇化工生产装置都要长期来操作应用。因而要考虑化工设备损坏、浸蚀等因素,要确保有足够长正常的使用期限;
(5)在符合以上要求的同时要提升化工设备材质、选型、产品成本,效率和耗能;
(6)大部分各种结构与性能的化工设备也同样适用于例如炼油、轻工、食品等产业部门应用,因而具备实用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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